长泰源:涉及诉讼公告(补发)(2)
长泰源资讯
2020-04-27 2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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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2880 证券简称:长泰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长泰源公司/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孔雯、朱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安恒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俊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贵州隆筑宜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1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孔雯、朱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与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
签订《6×1.5 米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生产线配套设备框架合同书》,约定公司向科达公司支付砌块和板材生产线的预付定金,待公司在贵州省长顺县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第三人贵州隆筑宜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筑宜公司”)后,由第三人隆筑宜公司负责签订后续合同,生产线由第三人隆筑宜公司使用生产。后因第三人隆筑宜公司授信金额不足,只能由公司继续与科达公司签订后续商业合同。

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与科达公司签订《确认函》,确认所有设备合同总
价为 29,438,700 元(两批设备的全部费用已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付清)。后双方
决定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生产线,公司遂与科达公司及第三人贵安恒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约定科达公司直接向公司供应货物,交货时间以公司与科达公司签订的商业合同的交货时间为准,若科达公司延迟交付设备或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由公司直接向科达公司追索。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非因不可抗力科达公司未能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向使用方交付设备,每逾期一天,科达公司应支付迟延交付设备价值的[0.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迟交设备总价值的[10]%,且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且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合理的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签订上述合同后,科达公司出现大量逾期供货的情况,且至今未能供完全部货物。从科达公司违约开始,公司便多次催告科达公司及时供货并支付违约金,科达公司均未置可否。因此公司选择以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同权利。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恒信公司之间的《购买合同》;依据《购买合同》第十条第 10.1 款“若卖方迟延交付超过 15 天或所交付设备严重不符合

公告编号:2020-010

约定,使用方有权拒绝受领设备并向卖方索赔,使用方拒绝首领设备后,应立即(不超过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就本合同的继续履行自行与买方协商,若在卖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天能不能达成一致,使用方应立即通知买方,买方根据使用方的要求解除本合同。买方行使前述解除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由此或由于卖方其他违约行为解除的,卖方应承担买方及使用方在本合同以及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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