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宝利祥资讯
2020-04-22 19: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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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2878 证券简称: 宝利祥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延边宝利祥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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