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28
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下发的《关于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现就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做出相应回复。另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精密”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对有关反馈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相关核查程序,现就反馈意见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如下,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简称或术语与《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指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登记信息及 4 名股东出具的声明,公司的两名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香港籍自然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两名法人股东均在中国深圳注册设立,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且成为公司股东时均有效存续。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均能够担任公司的股东。
1.2 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
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1)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
经核查公司的工商变更资料,1991 年 5 月 15 日,有限公司(港资独资)注
册成立,第一期和第二期实收资本均业经深圳市宝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014 年 7 月 19 日,公司进行增资,该次增资已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的验资报告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序 资料名称 主要内容 出具日期 文件编号
号
确认截至 1991 年 5 月 15 日,有限 宝会外验字
1 《验资报告》、 公司已收到股东第 1 期缴纳的注册 1991/5/15 (1991)第 48
打款凭证 资本合计港币 3,718,560.22 元(实 号
物投资)。
确认截至 1991 年 10 月 28 日,有 宝会外验字
2 《验资报告》、 限公司已收到股东第 2 期缴纳的注 1991/10/28 [199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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