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7
- 1 -
2017 1710
当事人:
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精密”或“公
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陈松娜,女, 1962 年出生。
海龙精密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张家龙,男, 1958 年出生。
经查明,张陈松娜、张家龙有以下违规事实:张家龙、张陈
松娜与公司股票发行对象福建创新同福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福建华兴漳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优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优先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
票发行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当公司 2016 年度经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不足 3600 万元
时,实际控制人需按 7 元/股 年收益率 12%的价格进行回购。
- 2 -
上述协议签署后,张陈松娜、张家龙未告知海龙精密,导致公司
在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均未提及上述回购
安排。
张陈松娜、张家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股票发行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张陈松娜、张家龙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
施。
张陈松娜、张家龙于接到本决定书 5 个转让日内,向我司
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
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
证。
海龙精密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2 月 2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