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09
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共同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0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伟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二) 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一(一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共同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赖成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昌代义、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永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供应链公司”)与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中燃”)均系香港上市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集团”)旗下企业,其中中燃供应链公司负责中燃集团系统内的集中采购业务,南宁中燃则系中燃集团系统内在广西南宁市专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的项目公司。就南宁中燃业务所需的衬塑铝合金管材、管件产品的供货事宜,在经中燃集团方面的严格考评后,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
共同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同燃气”)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取得其《物资供应准入证》,成为其“合格会员”、“合格供应商”,并以同中燃供应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方式,向南宁中燃具体供货;且经中燃集团方面按年考评合格后逐年换发《物资供应准入证》并仍与中燃供应链公司按年续签相关《采购合同》。截至目前,双方
最近签订的《采购合同》其有效期间为: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双方的具体合作流程为:共同燃气向南宁中燃每批次的交货期及具体交易价格、数量、规格、质量标准等通常以上述《采购合同》和双方在“中燃能源采购网”上形成的有效订单等为准。关于付款方式,系经双方按月核对上月实际到货的数量和金额,并经中燃供应链公司
每次在收到共同燃气开具的相应发票后 90 日内首先支付到货金额的95%、预留 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并在质保期(即每批货物完成验收入库之日起 24 个月)届满后 90 日内付清。
双方合作以来,共同燃气始终积极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从而确保了对方相关业务需要,但中燃供应链公司却未能如期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共同燃气在如约履行合同供货交付义务过程中,最近两笔完成的
交货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和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中燃供应链公
司开具并寄交供货发票。按合同约定中燃供应链公司在收到共同燃气开具的相应发票后 90 日内应向其支付该等发票载明的首期货款合计8,010,551.92 元(人民币、下同)。同时,中燃供应链公司还应支付
共同燃气在 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按前述相关《采购合同》已向
南宁中燃交付货物的到期质保金计 139,926.80 元,前述款项共计8,150,478.72 元。对该等应付款项,中燃供应链公司未按期支付,经共同燃气屡次向其催收(包括委托律师发《律师函》),中燃供应链公司依然未予支付。
鉴于中燃供应链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并存在擅自单方面终止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这一根本性违约行为,共同燃气作为本案一审原告在对中燃供应链公司和南宁中燃提起诉讼时,遂对当时尚未到期(现已部分到期)的质保金计 1,472,212.35 元依法要求加速到期一并纳入其诉讼请求而要求中燃供应链公司和南宁中燃予以一次性连带支付。
此外,因中燃供应链公司系作为中燃集团系统内集中采购的统一
实施方与共同燃气签订案涉《采购合同》,南宁中燃系作为共同燃气根据案涉《采购合同》所供产品的具体验收收货人及使用人。为此,中燃供应链公司和南宁中燃应当对共同燃气的诉请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