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共同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共同管业资讯
2019-11-19 15: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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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19



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共同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19 年 3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共同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赖成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昌代义、昌子璇(实习律师)、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伟伟





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员工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永革



诉讼代理人:何珊珊、潘荫,员工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供应链公司”)与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中燃”)均系香港上市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集团”)旗下企业,其中中燃供应链公司负责中燃集团系统内的集中采购业务,南宁中燃则系中燃集团系统内在广西南宁市专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的项目公司。就被告南宁中燃业务所需的衬塑铝合金管材、管件产品的供货事宜,在经中燃集团方面的严格考评后,公司全资子公司

成都共同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取得其《物

资供应准入证》,成为其“合格会员”、“合格供应商”,并以同被告中燃供应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方式,向被告南宁中燃具体供货;且经中燃集团方面按年考评合格后逐年换发《物资供应准入证》并仍与被告中燃供应链公司按年续签相关《采购合同》。截至目前,双方

最近签订的《采购合同》其有效期间为: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原、被告双方的具体合作流程为:原告向被告南宁中燃每批次的交货期及具体交易价格、数量、规格、质量标准等通常以上述《采购合同》和双方在“中燃能源采购网”上形成的有效订单等为准。关于

付款方式,系经双方按月核对上月实际到货的数量和金额,并经被告中燃供应链公司每次在收到原告开具的相应发票后 90 日内首先支付到货金额的 95%、预留 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并在质保期(即每批货物完成验收入库之日起 24 个月)届满后 90 日内付清。



双方合作以来,原告始终积极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从而确保了被告方面的相关业务需要,但被告中燃供应链公司却未能如期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原告在执行合同供货交付义务后,其中分别于 2018 年 4月25日和2018年7月16日向中燃供应链公司开具并提交供货发票,按合同约定中燃供应链公司在收到原告开具的相应发票后 90 日内应向原告支付该等发票的首期货款合计 8,010,551.92 元(人民币、下

同)。同时,中燃供应链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在 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份按前述《采购合同》向南宁中燃交付货物的质保期届满后的质保金计 139,926.80 元,前述款项共计 8,150,478.72 元。该等应收款项,中燃供应链公司未按期支付,经原告屡次向其催收(包括委托律师发《律师函》),中燃供应链公司至今未予以支付。



截至本案受理之日止,中燃供应链公司应支付原告尚未到期的质保金计 1,472,212.35 元。鉴于中燃供应链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该笔款项也应由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此外,因被告中燃供应链公司系作为中燃集团系统内集中采购的统一实施方与原告签订案涉《采购合同》,被告南宁中燃系作为原告根据案涉《采购合同》所供产品的具体验收收货人及使用人。为此,中燃供应链公司和南宁中燃应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中燃供应

链公司和南宁中燃均为本案被告。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付尚欠原告的衬塑铝合金管材、管件产品应付首期货款本金 8,010,551.92 元、应付质保金本金139,926.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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