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8
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2月1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夏颜(XIAYAN)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明辉、刘跃权、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夏颜(XIAYAN),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护照号499709768。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昌代义、昌子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杨蓉,女,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
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洁东街1号。
姓名或名称: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昌代义、昌子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因2015年3月股改后更为现名,第三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成都市温江区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因原告夏颜自愿将其所持有的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民杨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投资促进局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同意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温投促发(2013)37号〕。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向成都市温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成都市温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温江)登记内变(备)字〔2013〕第002323号〕。至此,原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夏颜与杨蓉之间的股权转让完成备案登记,并且杨蓉已向夏颜付清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583号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6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
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夏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项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项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该项民事诉讼所涉同一基本事实,上诉人夏颜于2016年4月26日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郫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予以受理(〔2016〕川0124行初82号),并于2016年9月18日下达行政裁定书(〔2016〕川0124行初字82号)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颜的起诉。原告夏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原告夏颜于2016年10月2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该院于2016年11月9日予以受理(〔2016〕川01行终810号),并于2017年1月9日
下达(2016)川01行终810号行政裁定书,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行政诉讼所涉相关信息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nq,com,cn)予以披露〔相关公告及编号:《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44)、《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6-056)、《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66)、《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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