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8
证券代码:832804 证券简称:浩明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7月5日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本工作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
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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