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1
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法律意见书
合惩戒的情形。
同时,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出具了关千其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或联合惩戒情况的《承诺函》,声明其不属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中的司法执行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联合惩戒文件已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领域及其他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并承诺,若其今后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及时采取充分、必要的措施消除该等失信情形。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子公司以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
在不得实施股票发行的情形。
十六、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浩明科技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
同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业务指南》、《发行业务细则》和《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票发
行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