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牌陆股资讯
2020-04-30 18: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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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2799 证券简称:陆海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网站(www.neeq.com 或 www.neeq.cc)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第八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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