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5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
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
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
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的《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在广东逸
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城区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庆文先生主持。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388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2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4,388,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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