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后)
鹿城银行资讯
2018-05-23 18:45:0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5-23

证券代码:832792 证券简称:鹿城银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和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关联方名单的确认与核实;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关联方的授信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控制本行5%以上表决权的



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控制的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控制的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5%以上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



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



生的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



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一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董事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



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董事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