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鹿城银行资讯
2018-05-23 18: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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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3

证券代码:832792 证券简称:鹿城银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股权管理,保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



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



中小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商业银行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行股份现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登公司),由中登公司对本行的股份进行登



记托管。



第三条 本行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



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一章 股东及股权转让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



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



程序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股东资质未能获



批的股东股权应当按照本行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限期转让。



第五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



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



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



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 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本行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八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九条 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配合本行的信



息披露工作,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



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



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本行股东不得委



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第十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



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



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



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



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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