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后)
鹿城银行资讯
2018-03-26 23: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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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6

证券代码:832792 证券简称:鹿城银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公司、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



第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指定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编写予以披露,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



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



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



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



告披露前应报送主办券商审查。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因故



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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