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鹿城银行资讯
2017-08-24 16: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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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4

证券代码:832792 证券简称:鹿城银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六条 发生本行章程规定的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的,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或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股东的请求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后仍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九条 本行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本行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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