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行《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行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行董事会召集
贵行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5
月10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贵行已于2017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行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贵行《章程》的规定。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10:00在昆山鹿城村镇银
行总行1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行董事长杨懋劼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行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行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行《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亲自或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7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83,971,000股,占贵行股本总额的70.97%。
贵行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行《章程》的规定。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行董事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行《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贵行《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4、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5、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二〇一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7、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
9、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二〇一七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0、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二〇一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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