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思生物:涉及仲裁进展公告[2022-024]
普思生物资讯
2022-08-22 19: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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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22


证券代码:832791 证券简称:普思生物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普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8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5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吉林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 16 号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普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丁,总经理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智勇、原野,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嘉司迪律师事务所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米广明,总经理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8 月 1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中药配方颗粒
药品标准研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 2017
年 7 月 5 日签订《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研究技术开发(委托)合
同的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
请人研究开发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总额概
算为 2000 万元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合同内容已确定需研发
的各论品种数量及研究内容,申请人已陆续完成部分中药配方颗
粒药品标准项目的研究开发,并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已完成研发部
分的研究报告。

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仅支付研发经费共计 7,864,248 元,经
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不按合同支付剩余研发经费,申请
人因无力继续垫付研发费用被迫停止研发工作,并停止向被申请
人交付剩余已完部分研究报告。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研发经费
的合同主要义务,此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内容,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申
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函》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主合同
及补充协议,并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研发经费结算余款为人民币
8,961,035 元,但被申请人仍然没有履行支付研发经费的义务。(五) 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研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研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补充合同》已解除;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的研究开发费 8,961,035 元及资
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 8,961,03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等。
(六) 案件进展情况:

仲裁庭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10 月 23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
4 月 15 日、6 月 15 日、7 月 8 日、10 月 22 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
庭审理,在 2021 年最后一次庭审中两家公司表态愿意调解,最终因双方调解方案差距太大无法调解,由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 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到 吉林仲裁委员会在 2022 年 8 月 15 日
作出的[2020]吉仲裁字第 0023 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成都普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 2016 年8 月 15 日签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研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及 2017 年 7 月 5 日签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研究技术开发(委
托)合同的补充合同》,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成都普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计 7,050,720.13 元;

三、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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