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7层, 邮编: 150000
17/F,Chang Jia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28 Chang Jiang Avenue,Nangang 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 0451—8781 8888 传真/Fax: 0451—8234 6298
网址: www.qifanlawyer.com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省恒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食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苑敬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恒源食品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恒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省恒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源食品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恒源食品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恒源食品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 neeq.com.cn)发布了《黑龙江省恒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14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0日,即截至2023年5月10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76,662,400】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79.95】%。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3. 除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