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781 证券简称:伟乐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伟乐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
给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 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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