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古甜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古甜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7F20160087-1号
致:福建古甜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古甜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肖炳祥律师和熊益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古甜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古甜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发布了《福建古甜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7-009)。公司董事会经核对发现,审议议案内容需进行更正,并于2017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发布了《福建古甜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编号:2017-014)。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0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