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铝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代铝箔资讯
2024-04-12 16: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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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ebsite: www.dentons.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桃源村)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 15:00-2024 年 4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432,0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41%,包括: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4,432,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1.41%。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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