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玖隆再生资讯
2023-07-17 16: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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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1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66 号

关于对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隆再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尚湖镇常兴工业园内。

唐国明,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玖隆再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玖隆再生为江苏力赛柯环保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湖北玖隆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了担保,各期末担保余额分别是 3000 万元、10,566 万元、8,533.78 万元,分别占挂牌公司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66.01%、255.12%、176.44%。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玖隆再生未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玖隆再生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九十二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 月 30日发布)第九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八十九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时任董事长唐国明未忠实、勤勉履责,督促公司及时审议对外担保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玖隆再生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玖隆再生、唐国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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