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4]第 551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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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 号金控时代广场 2 栋 邮编: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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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4]第 551 号
致: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行业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5月20日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单元13楼1306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小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和《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思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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