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3)第 0656 号
致: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魏飞舟律师、姚利萍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通过书面审查、现场见证、网络查询方式进行了查验,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公告的《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公告的《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公告的《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出了
《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杭州市西园三路三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旻子先生主持。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共计代表股份 20,657,17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六和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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