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04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32679 证券简称:ST尚洋文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2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2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越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骑绮、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桂林市比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宗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熊伟、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唐文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文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谨芸、唐文平所在单位推荐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4日,桂林市比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比干公司”)经第三人唐文平介绍与尚洋文化签订了《桂林智慧谷转租合同》,约定尚洋文化公
公告编号:2019-023
司将承租的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位于叠彩区芦笛路26号地块转租给比干公司。转租合同签订后,比干公司依约在2016年12月16日向尚洋文化转款伍拾万元,但截至2017年1月15日,尚洋文化未收到政府出具的同意转租合同相关备案事宜的书面证明以及承接原已批准开发经营范围内立项。为此,比干公司要求尚洋文化返还伍拾万元。比干公司与尚洋文化协商款项的返还事宜,但协商无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比干公司将尚洋文化诉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解除比干公司与尚洋文化、第三人唐文平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桂林智慧谷项目转租合同》;二、尚洋文化返还比干公司50万元;三、驳回尚洋文化的反诉请求。
尚洋文化因与比干公司、第三人唐文平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尚洋文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比干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比干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尚洋文化与被上诉人比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的最主要原因是被上诉人比干公司不愿意继续承接智慧谷项目。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建立在上诉人尚洋文化以委托授权比干公司管理智慧谷的形式向政府进行备案,而比干公司只需要积极配合就能顺利完成交接,但比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在与上诉人尚洋文化和政府开会过程中,突然向政府反映上诉人尚洋文化是将园区整体出租给被上诉人比干公司,要政府盖章认可双方转租的行为。其明知政府是不同意转租的方式,只同意以授权委托的形式办理。但还是故意将双方实际为转租的关系透露给政府导致双方合作失败。上诉人尚洋文化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与之前的委托公司,桂林市源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终止了合同,并在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政府以及园区内积极办理各项手续。比干公司突然向政府透露转租事实,不仅导致上诉人尚洋文化前期准备全部白费,并且因为上诉人与之前委托公司解约导致园区停摆将近一年多,光租金亏损就不止50万元,据此,上诉人尚洋文
公告编号:2019-023
化认为被上诉人比干公司要求返还50万元的诉请违反公平原则以及契约精神,法院应当驳回比干公司的诉请。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上诉人比干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第三人唐文平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七)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二审已经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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