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宇科技: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冠宇科技资讯
2016-08-18 16:38:2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6-08-18

证券代码:832671 证券简称:冠宇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原条款:“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

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修改为:“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

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2、原条款:“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批准的其他方式。”

3、原条款:“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

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股票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4、原条款:“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

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大股

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修改为:“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

联交易。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本年年初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超过金额:

(1)对于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金额不满2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2)对于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金额不满5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二)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超过金额:

(1)对于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金额达到2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2)对于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金额达到5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5、原条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修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均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则无需回避表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