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电股份资讯
2020-12-17 16: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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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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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82
当事人:
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电股份),住所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渭阳路北段 6 号。
童海, 男, 1978 年 9 月出生, 华电股份董事长。
吴斯华, 男, 1955 年 5 月出生, 华电股份总经理、信息披
露负责人。
经查明, 华电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未披露
华电股份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起
诉北京吉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诉讼标的
1318.8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9.15%。公司至今
未披露该重大诉讼及相关进展。
二、 关联交易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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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公司与参股企业山西兆丰镓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
购销关联交易,交易金额 4,504,273.52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 11.55%,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题补充审议, 4 月 26
日公告披露。
三、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未及时披露
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财务总监拜宁兰辞职,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补充披露相关公告。
华电股份未披露重大诉讼,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十
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 华电股份未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公告, 违反
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华电股份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
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童海、 总经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吴斯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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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1.4、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电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童海、 吴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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