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华电股份资讯
2020-07-28 18: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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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8


公告编号:2020-019

证券代码:832669 证券简称:华电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受理陕西华电树脂
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概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安雪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宇律师、李江林律师、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童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欣、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废气综合
治理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生产厂区废气综合治理进行工程总承包,合

公告编号:2020-019

同范围包括工程设计、环保设备等一揽子费用,并负责向反诉人提供相关设计图纸,交工资料。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合同总价款 924,216 元,截止被告人提起反诉之时,被告人已向被反诉人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617844.8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60160.40 元及承担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 46210.8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废气综合治理工程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金额为 924216 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付总
金额的 30%即 277264.8 元,主设备进场后付总金额 40%即 369686.4 元,施工完
成后通过甲方验收后付总金额 25%即 231054 元,下余 5%即46210.8 元为质保金,
在工程验收完成1年后支付。合同订立后,被告按约支付了首期30%款项277264.8元,原告也按约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虽然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 340580
元,但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后原告完成施工并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完成项
目环保验收,被告也接收了工程并实际使用至今,但却一直拖延支付下余款项,经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表示涉案工程并未进行工程验收,亦未通过环保验收,未达到合同付款节点。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被答辩人拒绝整改。涉案的工程验收分为两个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涉案工程原被告双方并未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原告未履行合同 3.2 条所约定的验收义务;《验收意见》并未生效,原告所组织的验收会没有环保部门的参与,也没有环保部门的签署、签名,原告认为环保部门指定专家参与了验收,但是并未提供环保部门的授权以及专家在行业的资质情况,该验收意见同实际上所表述的不一致,因此验收意见并未通过环保部门的正式验收,被告也未收到过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意见,关于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并不能直接证明环保进行了验收,第三方验收是由原告进行组织验收,其自行组织的过程也并不能够想当然的认为已经完

公告编号:2020-019

成了工程验收;涉案工程尚未在环保局完成备案,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为此被告也请求法院调查和现场查勘;被告希望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验收和环保的验收,若原告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保留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权利。
(六)案件进展情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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