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高新:承诺管理制度
青木高新资讯
2017-05-18 1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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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荣成青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荣成青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相关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



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股改、股票申请挂牌或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业绩补偿、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



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其他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以下简称“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



情形;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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