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兴科:关于调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中能兴科资讯
2018-03-29 16: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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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9

证券代码:832618 证券简称:中能兴科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年 11月 21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编号:2017-045)。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制度的变更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通知》,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通过签署《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股份回购事项”重新进行了安排,现需对《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一、原《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第四章第三款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中,公司披露如下: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三年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公司章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享受持股激励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有权以授予原价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权激励的股票。



调整后: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三年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公司章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享受持股激励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有权以授予原价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权激励的股票。



二、原《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第五章第四款第 1 项有效期中,公司披



露如下: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股权激励股票授予之日起两年,或两年内所有股权激励股票被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回购之日止。



调整后: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股权激励股票授予之日起两年,或两年内所有股权激励股票被公司回购注销之日止。



三、原《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第七章第一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中,公司披露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如需)。



(四)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照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任的工作岗位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将由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以授予价格回购其持有的激励股票。



(五)公司根据国家税收征管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现金分红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调整后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如需)。



(四)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照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任的工作岗位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其持有的激励股票。



(五)公司根据国家税收征管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现金分红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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