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8
证券代码:832601 证券简称:天鸿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界首市天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界首市天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界首市天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
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
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二)使用用途应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如期归还。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转让日内在股转系统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监事会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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