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宝电器:监事会议事规则
森宝电器资讯
2019-10-09 19: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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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09

广州森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督检查 ...... 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 5

第四章 附则 ...... 8


(本规则经广州森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23 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州森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2 名由公司职工代
表出任。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 《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其职权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事项:

(一) 公司财务;

(二)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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