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8
公告编号:2019-037
证券代码:832588 证券简称:葫芦堡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忠梦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祁胜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林创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创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徐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丽
公告编号:2019-03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蓝竹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归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7日,原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堡”)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该融资额最高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合同约定葫芦堡将其与东莞市蓝竹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LB-20171101号的《货物销售合同》项下31,580,000.00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葫芦堡支付保理转让首付款人民币700万元。
同日,被告(林创举、徐丽)就《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金额人民币700万元与原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700万元保理首付款,但是,2018年11月26日到期时,被告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归还了100万元、并于2019年1月7日归还100万元,余款未付。原告就此申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葫芦堡”)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立即支付原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嘉茂通”)保理融款人民币590万元,并以人民币5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保理款使用费。
2、依法判令被告葫芦堡以人民币59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公告编号:2019-037
3、依法判令被告(林创举、徐丽)就前述请求1项下被告葫芦堡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判令被告(东莞市蓝竹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应付账款人民币590万元。
5、依法判令上述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
诉讼的依据:1、《国内保理业务合同》2、《保证合同》3、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申请暨确认书。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目前诉讼尚未作出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正在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诉讼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日,该诉讼尚未做出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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