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设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安道设计资讯
2020-04-07 19: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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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7


证券代码:832581 证券简称:安道设计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
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
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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