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兴股份资讯
2020-04-30 2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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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2579 证券简称:同兴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同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
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系统”)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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