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存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盈嘉资讯
2022-01-21 10: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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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1-20

关于对张存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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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
当事人:
张存勇,男, 1963 年 2 月出生, 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盈嘉)收购人、 第一大股东。
经查明, 张存勇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权益变动违规
2020 年 12 月 30 日,股东张存勇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
持 ST盈嘉股份 4,182,000股,持股比例从 19.34%变动为 32.40%,
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 25%、 30%时未暂停
股票交易。
二、信息披露违规
张存勇增持 ST 盈嘉股份,使得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交易完成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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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张存勇成为第一大股东,构成对 ST 盈嘉的收购。 张
存勇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张存勇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
违规。
张存勇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及法律意见
书,违反了《收购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七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张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履行规范交易的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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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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