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隆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华隆电力资讯
2018-12-06 16: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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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06


公告编号:2018-028
证券代码:832552 证券简称:华隆电力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12月修订)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2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28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
露时间。

第五条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六条全国股转系统发现公司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通过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主办券商对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后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告编号:2018-028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

第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告编号:2018-028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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