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6
公告编号:2017-078
证券代码:832528 证券简称:斯迈柯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6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了《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等有关规定,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斯迈柯”)就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进行了核查。经查询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信息并根据涉及案件的裁判情况,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原告:江苏御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斯迈柯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8228号
公告编号:2017-078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御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534,056.84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141元,由被告斯迈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义务
二、对公司影响、解决进展情况及后续处理计划
上述事项涉诉金额为 534,056.8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0.19%。公司因上述事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
诉讼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推动本案执行的协商工作,争取和相关权利申请执行人以及法院沟通协调,最小化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将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尽快消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负面情况,同时努力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17-078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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