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4H0820 号
致: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筑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美通筑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美通筑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发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上公告;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补
充公告》,对投票方式作出明确;2023 年 5 月 13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根据股东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
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9. 《关于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11. 《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