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流体:关于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天海流体资讯
2024-08-28 15: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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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8


公告编号:2024-045

证券代码:832499 证券简称:天海流体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赵敏、王胜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2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 挂牌公司

公司

赵敏 董监高 董事长

王胜原 其他(原董事长) 原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事项


公告编号:2024-045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截至 2015 年 5 月挂牌时,公司时
任董事长王胜原代赵敏持有公司股份 685.80 万股。2015 年 12 月,你公司第二
次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王胜原再次代赵敏出资,涉及公司股份 482.60 万股。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份代持人王胜原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被代持人赵敏为公司实控人和董事长。两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赵敏、王胜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45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备查文件目录

《安徽证监局关于对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赵敏王胜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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