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公告编号:2024-045
证券代码:832499 证券简称:天海流体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赵敏、王胜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2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 挂牌公司
公司
赵敏 董监高 董事长
王胜原 其他(原董事长) 原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事项
公告编号:2024-045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截至 2015 年 5 月挂牌时,公司时
任董事长王胜原代赵敏持有公司股份 685.80 万股。2015 年 12 月,你公司第二
次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王胜原再次代赵敏出资,涉及公司股份 482.60 万股。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份代持人王胜原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被代持人赵敏为公司实控人和董事长。两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赵敏、王胜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45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备查文件目录
《安徽证监局关于对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赵敏王胜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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