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 号
关于给予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铜井东路 1999 号。
王胜原,时任董事长,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敏,现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流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天海流体于 2015 年 5 月挂牌。截至挂牌时,时任董事长王
胜原代赵敏持有天海流体股份685.80万股,代持比例为76.20%。天海流体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未真实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历史股份代持情况。2015 年天海流体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赵敏通过委托王胜原代其出资,王胜原代赵敏持有公司股份 482.60 万股。
截至2019年9月,双方股份代持关系解除。天海流体于2023年 12 月补充披露《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公告》。
天海流体在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未如实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历史沿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2013 年 6 月 20 日发布,以下简称《挂牌条件
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 年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 2015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中存在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 年 12 月30 日发布,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王胜原参与代持,未能忠实、勤勉尽责,未能如实披露代持,对天海流体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
四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赵敏作为代持参与主体及代持还原后公司实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忠实、勤勉尽责,未能如实披露,对天海流体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天海流体、王胜原、赵敏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海流体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