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天海流体资讯
2024-04-29 16: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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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 号

关于给予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铜井东路 1999 号。

王胜原,时任董事长,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敏,现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流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天海流体于 2015 年 5 月挂牌。截至挂牌时,时任董事长王
胜原代赵敏持有天海流体股份685.80万股,代持比例为76.20%。天海流体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未真实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历史股份代持情况。2015 年天海流体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赵敏通过委托王胜原代其出资,王胜原代赵敏持有公司股份 482.60 万股。

截至2019年9月,双方股份代持关系解除。天海流体于2023年 12 月补充披露《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公告》。

天海流体在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未如实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历史沿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2013 年 6 月 20 日发布,以下简称《挂牌条件
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 年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 2015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中存在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 年 12 月30 日发布,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王胜原参与代持,未能忠实、勤勉尽责,未能如实披露代持,对天海流体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
四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赵敏作为代持参与主体及代持还原后公司实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忠实、勤勉尽责,未能如实披露,对天海流体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天海流体、王胜原、赵敏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海流体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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