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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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和内容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指派黄湘琼以现场、李孟扬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拟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
了《关于本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召开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因受北京市疫情影响,公司暂时无法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如期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取消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原定于本次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将推迟审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股权登记日等另行通知。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 9:00 在北京市顺义区货运北路 3 号综合楼 7
层 703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乐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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