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7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7号
关于给予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
竺镇府前一街17号1楼102-105。
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住所地:海南省海
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3层。
经查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直
升、挂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 2 -2016年7月,首航直升以募集资金定期存单为第一大股东
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提供质押担
保,担保金额20亿元(2017年续作18.3亿元),截至2018年
3月该担保结束,未发生资金划转。
2018年2月至3月, 首航直升与银行签订五份 《质押合同》 ,
以募集资金定期存单为海航旅游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12.3亿元。2020年3月,因海航旅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首航
直升募集资金专户中的12.3亿元被银行划转。
2020年6月29日, 首航直升在收到海航旅游前期资金占用
归还款6亿元后,又于6月30日应海航旅游要求将6亿元转给
海航旅游委托方。
2019年,首航直升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海航航空旅
游集团有限公司从首航直升在海航集团财务公司的账户上划走
资金合计4亿元,并于2020年被反复划走和归还。
首航直升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对外提供担保、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发布)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
- 3 -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第
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第一
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海航旅游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的规定。
首航直升提出申辩称,海航集团通过高度管控导致挂牌公
司丧失独立性,致使公司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管理
不规范、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
我司认为,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
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挂牌公司申辩提出缺乏独立性不影响其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且缺乏独立性本就属于公司治理不规范的表现。因此,对首航
直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正式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首航直升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
- 4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第一大股东海航旅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于其他责任人员,我司将另行依规处理。
首航直升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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