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1
《关于给予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送达公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关于给予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给予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6 月 1 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7 号
关于给予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天竺镇府前一街 17 号 1 楼 102-105。
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7 号新海航大厦 23 层。
经查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直升、挂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7 月,首航直升以募集资金定期存单为第一大股
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提供质
押担保,担保金额 20 亿元(2017 年续作 18.3 亿元),截至
2018 年 3 月该担保结束,未发生资金划转。
2018 年 2 月至 3 月,首航直升与银行签订五份《质押合
同》,以募集资金定期存单为海航旅游提供质押担保,担保
金额合计 12.3 亿元。2020 年 3 月,因海航旅游未能如期归
还借款,首航直升募集资金专户中的 12.3 亿元被银行划转。
2020 年 6 月 29 日,首航直升在收到海航旅游前期资金
占用归还款 6 亿元后,又于 6 月 30 日应海航旅游要求将 6
亿元转给海航旅游委托方。
2019 年,首航直升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海航航空
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从首航直升在海航集团财务公司的账户上划走资金合计 4 亿元,并于 2020 年被反复划走和归还。
首航直升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发布)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
布)第五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第一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海航旅游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的规定。
首航直升提出申辩称,海航集团通过高度管控导致挂牌公司丧失独立性,致使公司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
我司认为,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挂牌公司申辩提出缺乏独立性不影响其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且缺乏独立性本就属于公司治理不规范的表现。因此,对首航直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正式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首航直升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第一大股东海航旅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于其他责任人员,我司将另行依规处理。
首航直升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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