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11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832494 证券简称:首航直升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直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乐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佳一、公司法务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府支行 (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韦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覃世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首航直升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存入募集资金,双方与案外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公告编号:2022-001
议》。
2018 年 3 月,盛京银行与海航旅游签署了编号分别为 5030190218000005、
5030190218000006、5030190218000007、5030190218000011、5030190218000009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盛京银行向海航旅游分别提供 2.2 亿、2.4 亿、4.1 亿、0.6 亿、3 亿元借款;并与首航直升签署了编号分别为5030199318000012、5030199318000014、5030199318000015、5030199318000017、5030199318000020 的《盛京银行借款质押合同》,以首航直升在盛京银行的 2.2
亿、2.4 亿、4.1 亿、0.6 亿、3 亿存单为海航旅游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020
年 3 月 1 日借款到期后,盛京银行将首航直升资金账户中合计 12.3 亿元转入海
航旅游账户,用于偿还海航旅游对盛京银行的借款。
2018 年 9 月,盛京银行与海航旅游签署了编号分别为 5030190218000025、
5030190218000026 的《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盛京银行向海航旅游分别提供 2.7
亿 、 3.3 亿 承 兑 汇 票 贷 款 业 务 ; 并 与 首 航 直 升 分 别 签 署 了 编 号 为
5030199318000050、5030199318000051 的《银行承兑质押合同》,以首航直升在盛京银行的2.7 亿、3.3 亿存单为海航旅游上述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2019
年 9 月 11 日,盛京银行将首航直升资金账户中合计 6.00435 亿元转入海航旅游
账户,用于偿还海航旅游对盛京银行的借款。
首航直升为海航旅游所提供的上述担保均未召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形成有效决议,盛京银行对此并未尽审查义务,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笫十八条规定,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为维护挂牌公司合法权益,首航直升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银行承兑质押合同》等所有案涉质押合同自始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违法划扣本金 183043.5 万元;及自划扣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损失(其中: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以60043.5 万元为基数,自2019 年 9 月12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12 月31
日;以 12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2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合
计14200.47 万元。
以上本金和利息损失合计 197243.97 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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