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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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8年3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18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等内容。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曙光先生主持。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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