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普股份:股东大会制度(2020年修订)
颐普股份资讯
2020-04-30 18: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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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2489 证券简称:颐普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西安颐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西安颐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颐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西安颐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不得超过 2000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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