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美股份:关于股东陈少忠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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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16: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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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7



公告编号:2019-004

证券代码:832486 证券简称:久美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陈少忠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9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2019年4月15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公司股东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股票交易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5年7月23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11,002,500股,持股比例由0%增至24.45%,持股比例达到10%、15%、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2017年9月14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万股,持股比例由21.71%减至17.45%,持股比例达到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2018年6月19日,通过协议



公告编号:2019-004

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0万股,持股比例由17.42%减至6.78%,持股比例达到15%、1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2018年6月20日,继续减持,持股比例由6.78%减至0.001%。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现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陈少忠应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陈少忠对此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东个人行为,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东个人行为,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本次公司股东陈少忠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对股东进行规范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的宣导和教育。公司要求全体董



公告编号:2019-004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9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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