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7
公告编号:2019-004
证券代码:832486 证券简称:久美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陈少忠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9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2019年4月15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公司股东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股票交易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5年7月23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11,002,500股,持股比例由0%增至24.45%,持股比例达到10%、15%、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2017年9月14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万股,持股比例由21.71%减至17.45%,持股比例达到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2018年6月19日,通过协议
公告编号:2019-004
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0万股,持股比例由17.42%减至6.78%,持股比例达到15%、1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2018年6月20日,继续减持,持股比例由6.78%减至0.001%。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现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陈少忠应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陈少忠对此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东个人行为,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东个人行为,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本次公司股东陈少忠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对股东进行规范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的宣导和教育。公司要求全体董
公告编号:2019-004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9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少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