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盛科技: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告
鸿盛科技资讯
2019-04-22 16: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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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22



张家港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张家港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及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张家港鸿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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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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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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