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30
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2022 年度
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851 号
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众
益科技”)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并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839 号的无法
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 号)的相关要求,我们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影响
众益科技目前主要人员流动频繁,无法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存在多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取得完整、准确、可靠的财务资料及相关信息,因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2、持续经营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众益科技 2022 年度合并净利润
表的净亏损为 5,838.63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4,364.90 万元,流动资产为 4,455.41 万元,流动负债为10,080.92 万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众益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众益科技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众益科技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报告期内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是多个不确定事项的影响,我们不认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中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五、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仅供众益科技为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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